| 网站名称: |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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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成立遵义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1983年11月与遵义地区环境保护局合并成立遵义地区城乡建设环保局。1996年,机构改革,更名为遵义地区建设局。地区房改办挂靠地区建设局。1997年,撤地设市,改名为遵义市建设局。1998年3月3日,设立遵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地区建设局改建),2001年10月,撤销遵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建遵义市建设局。
1983~1998年期间,城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在遵义地区建设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且主要承担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和协调等宏观管理职能。1988年初,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启动。1992年,将1988年建立的遵义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1998年6月28日,设立遵义市房管局(同时挂遵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2005年,撤消红花岗区房产管理局,设立遵义市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组建遵义市红花岗区公产管理事业局,增挂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2010年1月25日,组建成立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原遵义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遵义市建设局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14个科室,下属10个事业单位。2014年11月4日,新的“三定方案”对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内设12个科室,下属9个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征收补尝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市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九)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后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图文件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制订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订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整合、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43号
邮政编码:5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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